「公義使邦國高舉」旅客4次拒絕驗票、強行上車,耽誤2列車之收班與發車時間,自稱臺大法律系碩士(詳見說明」

Dukoff血汗臺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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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8.3 هزار بار بازدید - 3 سال پیش - 九月十五日該名旅客搭乘3181次(南下)區間車到潮州站,於14時34分時滯留到站列車,經月台嚮導要求下車時,藉故要在列車內上廁所,且拒絕到車站廁所如廁。如廁完後,並繼續滯留車廂內整理自己背包,經副站長邱旻杰要求下車,該旅客後才不甘願的下車至月台整理。該旅客已影響3181列車出發進車輛基地,延遲4分鐘,後又滯留第一月台,並走至電梯後方,發現本站有人員在月台監督而搭乘電梯下樓。後經邱副站長於一樓出站驗票處觀察,該旅客又故意於收費區內逗留而使用飲水機,後又欲轉上第二月台(為北上之用),副站長見有旅客有意圖折返乘車而進行驗票,因即使為誤乘,依據臺鐵局之規定,必須於本站補票,再以補票單為搭回原車站之依據。因此副站長依據鐵路法第71條第1項第6款,要求旅客出示票券,遭該名旅客拒絕,旅客並強行上第二月台欲搭乘3228次。本站立即通知地方警局中山派出所前來。本站郭站長亦向旅客說明其規定並請其出示票券,亦遭該名旅客仍拒絕,並強行將自己行李置放列車3228次內。後因旅客拒絕下車,與本站站長郭奇昇及地方警察爭執而耽誤發車時間,影響全車旅客權益,形同對車內其他旅客之妨礙自由,並恐違反社會秩序法,估計延遲2分鐘。列車已延誤,邱副站長立即對該旅客表示拒絕運送,因此,該旅客行程並無運送契約之合意下之搭乘強行上車,實為不當得利。後續(1):影片中為潮州車站旁的「地方警察」支援,而「鐵路警察」遠在屏東站,與潮州間有許多小站,因此「她」溜了。除非法律有列車長強制力或具有強制力的器械,否則她仍可以強行下車。臺鐵長官從未爭取修法賦予臺鐵員工有強制力,多年來,逃票不斷,臺鐵已經損失上億。後續(2):警察怎不直接拉她下車這點。主要是,行政執行時,照法律原則是先軟後硬,因此(法律上稱「比例原則」,不用大砲打小鳥)警方要評估狀況,真的不行才採取強制力(法律上稱「最小侵害性」,在眾多有效達成方法時,採取對人民最小的侵害方式)。因此,當天地方警察在無法充分評估下,沒採取強制力,是正常的。而後續讓列車開出,也是權衡「公眾利益」與「臺鐵所受損失」兩者何者為重,決定開出是正確的(除非該旅客已經有危害同車旅客才會制止列車出發)。後續是由鐵路警察接手,因為畫面中的警察是地方警察,屬於對本站的「行政協助」(白話說,就是來幫忙的),所以我們也不會要求太多,故請他們下車(並非是網友說的管轄權限制,因為管轄是可以先受理後移轉的),然後等屏東站鐵路警察出來。區間車中途一堆小站,列車長無法律授予的強制力,所以這趟長達近30分鐘被她跑了我是一點也不意外。總之,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,潮州站無鐵路警察+臺鐵員工沒法律上的強制力=奧客繼續蔓延囂張!針對逃票這件事,臺鐵高層從未有完善的機制,包含:1、法規修改授予臺鐵員工強制力與強制器材。2、內政部鐵路警察與交通部臺鐵局的行政委託關係之明訂。3、臺鐵局授予車站開罰單的權限、鐵路警察非常駐各車站(如此事件潮州車站)。4、拒絕運送之黑名單合理差別待遇之法規依據。5、遏止累犯之訴訟機制(現僅靠員工起訴刁民,而非臺鐵官方有肩膀提起訴訟)。
九月十五日該名旅客搭乘3181次(南下)區間車到潮州站,於14時34分時滯留到站列車,經月台嚮導要求下車時,藉故要在列車內上廁所,且拒絕到車站廁所如廁。如廁完後,並繼續滯留車廂內整理自己背包,經副站長邱旻杰要求下車,該旅客後才不甘願的下車至月台整理。該旅客已影響3181列車出發進車輛基地,延遲4分鐘,後又滯留第一月台,並走至電梯後方,發現本站有人員在月台監督而搭乘電梯下樓。

後經邱副站長於一樓出站驗票處觀察,該旅客又故意於收費區內逗留而使用飲水機,後又欲轉上第二月台(為北上之用),副站長見有旅客有意圖折返乘車而進行驗票,因即使為誤乘,依據臺鐵局之規定,必須於本站補票,再以補票單為搭回原車站之依據。因此副站長依據鐵路法第71條第1項第6款,要求旅客出示票券,遭該名旅客拒絕,旅客並強行上第二月台欲搭乘3228次。本站立即通知地方警局中山派出所前來。本站郭站長亦向旅客說明其規定並請其出示票券,亦遭該名旅客仍拒絕,並強行將自己行李置放列車3228次內。後因旅客拒絕下車,與本站站長郭奇昇及地方警察爭執而耽誤發車時間,影響全車旅客權益,形同對車內其他旅客之妨礙自由,並恐違反社會秩序法,估計延遲2分鐘。列車已延誤,邱副站長立即對該旅客表示拒絕運送,因此,該旅客行程並無運送契約之合意下之搭乘強行上車,實為不當得利。

後續(1):影片中為潮州車站旁的「地方警察」支援,而「鐵路警察」遠在屏東站,與潮州間有許多小站,因此「她」溜了。除非法律有列車長強制力或具有強制力的器械,否則她仍可以強行下車。臺鐵長官從未爭取修法賦予臺鐵員工有強制力,多年來,逃票不斷,臺鐵已經損失上億。

後續(2):警察怎不直接拉她下車這點。主要是,行政執行時,照法律原則是先軟後硬,因此(法律上稱「比例原則」,不用大砲打小鳥)警方要評估狀況,真的不行才採取強制力(法律上稱「最小侵害性」,在眾多有效達成方法時,採取對人民最小的侵害方式)。因此,當天地方警察在無法充分評估下,沒採取強制力,是正常的。而後續讓列車開出,也是權衡「公眾利益」與「臺鐵所受損失」兩者何者為重,決定開出是正確的(除非該旅客已經有危害同車旅客才會制止列車出發)。後續是由鐵路警察接手,因為畫面中的警察是地方警察,屬於對本站的「行政協助」(白話說,就是來幫忙的),所以我們也不會要求太多,故請他們下車(並非是網友說的管轄權限制,因為管轄是可以先受理後移轉的),然後等屏東站鐵路警察出來。區間車中途一堆小站,列車長無法律授予的強制力,所以這趟長達近30分鐘被她跑了我是一點也不意外。總之,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,潮州站無鐵路警察+臺鐵員工沒法律上的強制力=奧客繼續蔓延囂張!

針對逃票這件事,臺鐵高層從未有完善的機制,包含:
1、法規修改授予臺鐵員工強制力與強制器材。
2、內政部鐵路警察與交通部臺鐵局的行政委託關係之明訂。
3、臺鐵局授予車站開罰單的權限、鐵路警察非常駐各車站(如此事件潮州車站)。
4、拒絕運送之黑名單合理差別待遇之法規依據。
5、遏止累犯之訴訟機制(現僅靠員工起訴刁民,而非臺鐵官方有肩膀提起訴訟)。
3 سال پیش در تاریخ 1400/06/24 منتشر شده است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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